增值税在处理的时候都是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全面进行处理的税务工作,其中增值税的知识内容也都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知识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i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告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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