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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门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

2019/6/23 7:21:44发布121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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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销售中对定金的处理有以下几个原则:
1、如果买卖合同未能签订, 是 由于开发商的单方原因,则定金必须退还,并且是双倍返还;
2、 如果买卖合同不 能签订是由于购房者的单方原因,则定金一般无法退回;
3、 如果买卖合同的不能 签订是由于双方对购房合同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则定金应退还;
4、 如果在首付款已经缴纳,并且定金已纳入首付款的情况下,如再发生依法退房情况, 则应全退。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缴纳定金后,与开发商不能就购房合同的条款达 成一致意见,定金是应该返还的,因为该种情形,并非是购房者违约。
我们知道, 任何一种合同都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志的体现,绝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单方意愿强 加于另一方。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不能顺利签订是由于在办理银行按揭时遇到了障碍,或其他来自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使购房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在这种情形 下,也没有任何一方违约,定金也是需要退还的。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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